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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贺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平,贺彩祥,李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平,男,被执行人贺彩祥,男,被执行人李引霞,女,申请执行人刘桂平与被执行人贺彩祥、李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94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贺彩祥、李引霞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彩祥、李引霞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桂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