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夏梓西与夏恩山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夏恩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91号原告夏某某,男,200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某小学校学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夏某某之母),女,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夏恩山,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2884-X。诉讼代表人文革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晓波,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黄万秀,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梓西与被告夏恩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2100元),减半交纳2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