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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委员会西300米,组织机构代码:78778394-1。法定代表人李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32-431层42,组织机构代码:79164387-X。法定代表人王俊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瑞华,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