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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薛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薛甲。被告杨某某。原告薛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甲、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辩称:自己与被告并无重大矛盾,自己对家庭尽职尽责,希望双方能妥善处理分歧,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1992年3月4日登记结婚,1993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名薛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原告曾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本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未被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至今已逾二十年,彼此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现双方产生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双方多加谅解和宽容,妥善处理分歧,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薛甲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