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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李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才峰,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昌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才峰在太和县城关镇镜湖西路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才峰所有的位于太和县城关镇镜湖西路南侧博雅苑三号楼101室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