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家掌与周玲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掌,周玲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胡家掌。被告:周玲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掌诉被告周玲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家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凌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