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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执字第03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25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园执字第03379-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董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石孟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石头巷25号Q1028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4457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以标的42628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标的44578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2元,由被告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458227元。本案受理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车牌号为苏E×××××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该车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4582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承立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