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银厚与王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厚,王金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王银厚,现住包头市。被告王金梁,现住包头市。原告王银厚诉被告王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银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银厚诉称,被告王金梁于2012年7月19日向我借款10万元,并且约定按月支付2分利息。被告利息支付到2013年4月19日,后便停止支付利息。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拒不履行,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并按照约定月利息2分支付给我利息共计36000元(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11月19日止)剩余利息给付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被告王金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被告王金梁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王银厚借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王银厚现金10万整(大写)借款人王金梁,2012年7月19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原告王银厚多次向被告王金梁催要借款,但被告王金梁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王金梁出具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金梁向原告王银厚借款10万元,原告王银厚给被告王金梁提供了借款,被告王金梁也应按时偿还借款,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王银厚主张被告王金梁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王银厚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原告王银厚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约定过利息,因此原告王银厚要求被告王金梁给付利息36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王银厚主张从起诉之日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利息应从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梁偿还原告王银厚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金梁给付原告王银厚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银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王银厚负担1000元,被告王金梁负担2820元。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书履行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焦 敏审 判 员 刘国海人民陪审员 康 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鑫燕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