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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红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红荣,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孔祥平,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个体,住海银绿苑4号楼2单元1楼。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平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卓审 判 员  王新玲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