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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经开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与孙景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孙景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经开商初字第114号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明儒,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卫卫,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景平,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孙景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