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肖某,居民。被告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其起诉后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中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