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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敏与曹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曹火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周敏。委托代理人:虞金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与被告曹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