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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吉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某退还其55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件款5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乾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靖丽审 判 员  郑 琳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