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刑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鑫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鑫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84号罪犯林鑫祥。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O七年七月十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鑫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三万九千五百八十六元三角七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林鑫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因会操获特殊奖励分1.5分,2014年因改造积极分子、学习之星、唱歌、生产安全员、夹控、互监组、协助干警等获特殊奖励分25.5分,因参与伙吃伙喝扣除奖励分2分,2015年因优秀学员获特殊奖励分1分。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0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林鑫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鑫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鑫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