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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凤芹与杨玉勤、李晓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芹,杨玉勤,李晓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刘凤芹,住隆化县。被告杨玉勤,住隆化县。被告李晓明,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芹与被告杨玉勤、李晓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凤芹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