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凤芹与杨玉勤、李晓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芹,杨玉勤,李晓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刘凤芹,住隆化县。被告杨玉勤,住隆化县。被告李晓明,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芹与被告杨玉勤、李晓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凤芹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