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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朗沙村下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朗沙村下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朗沙村下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管理处朗沙社区,机构代码74919108-0。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朗沙村下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