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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文虹与潍坊众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虹,潍坊众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11号原告:刘文虹。委托代理人:邹维真,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众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健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虹与被告潍坊众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虹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3元,减半收取2016.5元,由原告刘文虹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