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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行立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世涛侵犯人身自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涛,周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立字第19号起诉人:刘世涛,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起诉人:周素艳,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2015年5月21日,刘世涛、周素艳以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此案不属于本院一审管辖范围。刘世涛、周素艳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世涛、周素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史新宇代理审判员  吴红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尧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