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良慧与吴夏云、王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慧,吴夏云,王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王良慧。被告:吴夏云。被告:王文兴。原告王良慧与被告吴夏云、王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吴夏云、王文兴归还原告王良慧人民币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良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夏云、王文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17日,被告吴夏云、王文兴因资金周转困难,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王良慧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夏云、王文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良慧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吴夏云、王文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