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元福文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元福文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7号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见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明庆,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省邮政大厦23层。负责人张龙。委托代理人余沆,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瑞敏,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元福文,男,汉族,1982年2月3日生,住林州市。法定代理人纪兰英,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元福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元福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