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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新娜与被执行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娜,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娜。被执行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侯冲村街南组。法定代表人刘必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浦永民初字第165号马新娜与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承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新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永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