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宾馆与李毅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宾馆,李毅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667号原告:陕西宾馆,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于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江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毅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宾馆与被告李毅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宾馆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宾馆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宾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文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