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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云与徐州市欣宏电梯有限公司、王随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22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被执行人徐州市欣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储街17-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随心,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随心。被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吴晓利。被执行人韩XX。申请执行人李云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市欣宏电梯有限公司、王随心、王琦、吴晓利、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市欣宏电梯有限公司、王随心、王琦、吴晓利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414962.00元以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XX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66000.00元以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