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吕大卫与陈亚红、陈华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卫,陈亚红,陈华新,高秀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37号原告:吕大卫,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亚红,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华新,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亚红的父亲。被告:高秀英,女,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亚红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大卫与被告陈亚红、陈华新、高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大卫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大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大卫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