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1诉吴×2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751号原告吴×1,女。法定代理人刘×(原告之母),女,31岁。被告吴×2,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1诉被告吴×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