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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1184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尚某某,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尚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所有的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边勇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BY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所有的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金及分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