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法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合凯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合凯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南京合凯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长江新村*号*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萍,经理。被告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南河滩。法定代表人洪灿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合凯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合凯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合凯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合凯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代理审判员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