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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祝松林王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祝松林,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黄平,行长。被执行人祝松林,男。被执行人王丽(系被告祝松林之妻),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祝松林、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松林、王丽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松林、王丽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祝松林在南部县某镇某街42号有十套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请求将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祝松林所有的位于南部县某镇某街42号的房屋。二、被执行人祝松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祝松林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祝松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祝松林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