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成都东成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白桂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成都东成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惠民。委托代理人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桂花,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东成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桂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东成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东成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成都东成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东成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