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爱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樊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樊爱平,男,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樊爱平侵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