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萨如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萨如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83号原告:洪某,务工。被告:萨如拉某,务工。原告洪某与被告萨如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洪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长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