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兆军申请执行杨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军,杨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军,男,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被执行人杨邦勤,女,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伏龙村。王兆军申请执行杨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兆军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以此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习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卫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