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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595号原告贾×,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邹×,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贾×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姝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诉称,2006年12月我和邹×经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生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不深就草草结婚,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孩子出生后,由于在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方面,产生较大分歧,经常争吵,邹×父母的干涉进一步加深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自2014年8月起分居,想淡化矛盾冷静处理此事,期间邹×多次到我单位找领导,对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双方曾商议办理离婚手续,但邹×多次反悔。我认为双方婚姻失败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经努力但无好转迹象,我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和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贾x2由邹×抚养,我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双方分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邹×辩称,不同意离婚。对贾×提出离婚诉讼我感到诧异。我们一直住在我娘家,有了孩子之后,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及生活习惯,贾×跟我和我的父母有冲突。由于矛盾发生时没有及时进行沟通,使得贾×认为我们不尊重和采纳他的意见。贾×曾经提出搬出来单独居住,我考虑到孩子太小,需要我的父母帮助照顾孩子,没有同意,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扩大。现在我意识到了我的问题,我没有协调好贾×和我父母之间的关系,我也会和我父母沟通。现在孩子6岁了,我也在考虑单住,以减少矛盾。我希望挽回双方的婚姻。经审理查明,贾×与邹×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9日生育一子贾x2,现与邹×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孩子抚养教育、生活习惯、与老人相处等问题,双方产生一定矛盾,并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庭审中,贾×称若邹×无实际行动改善现有局面和现状,坚持离婚。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愿意做出改善的努力。就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名下购有轩逸轿车一辆,车牌号京x**;邹×作为买受人,邹×与贾×作为贷款人,贷款购买限价商品房一套,合同所示房屋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x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x#住宅楼x层x单元xx(实际入住楼号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贷款尚未还清;二人名下各有存款若干,邹×名下有保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机动车行驶证、购房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贾×与邹×系自主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之后虽产生矛盾,但问题主要集中在孩子抚养教育观念差异,与父母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并无证据显示存在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恶劣情形。家庭生活中,观念的差异和碰撞在所难免,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关键,只要双方互敬互爱,讲究方式方法,加强沟通,现有问题是有可能缓和并改善的。现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改善的努力,加之婚生子贾x2尚年幼,故对贾×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姝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