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庆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青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庆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青锋,俞炳兴,陆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茅某,董事长。被告上海庆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被告王青锋,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俞炳兴,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陆叶,女,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上列当事人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