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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建昂与庄有彬、胡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昂,庄有彬,胡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程建昂。被告:庄有彬。被告:胡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昂与被告庄有彬、胡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昂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