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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石大宝与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大宝,何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石大宝。被告何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大宝诉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大宝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大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大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420元,本院退付其1210元。代理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