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石大宝与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大宝,何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石大宝。被告何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大宝诉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大宝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大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大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420元,本院退付其1210元。代理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