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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福和王军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安富机械有限公司,唐福和,王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尧,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福和,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军波,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州商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唐福和所有的轿车一辆。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富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以154823元接受被执行人唐福和所有的轿车一辆以抵偿本案债务。经审查,抵顶协议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福和所有的轿车一辆作价15482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富机械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富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