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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非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与周琪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周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非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芳,局长。被执行人周琪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环罚(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15)甬慈行审字第221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环罚(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琪锋应缴纳罚款4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尚未履行20000元。现被执行人经济较为困难,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慈环罚(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