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孟繁光与晏子林排除防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光,晏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孟繁光,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子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光诉被告晏子林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繁光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