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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谷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