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谷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