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旺财与陈进、陈广松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财,陈进,陈广松,罗光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50-1号原告李旺财。被告陈进。被告陈广松(曾用名,陈永恒)。系被告陈进父亲。被告罗光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财诉被告陈进、陈广松、罗光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旺财于2015年5月2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陈进、陈广松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10万元。原告李旺财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旺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进、陈广松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或扣留相应金额的收入。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达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