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王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攸守振与半坡店乡秦屯预制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美,半坡店乡秦屯预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杨永美,男,1951年1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程元元,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半坡店乡秦屯预制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守振诉被告半坡店乡秦屯预制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攸守振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