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卢喜庆与刘祥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喜庆,刘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保字第0023号申请人:卢喜庆。被申请人:刘祥秋。申请人卢喜庆与被申请人刘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祥秋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时代豪庭4-1-502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广汇园7-2-402的房屋及现金9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祥秋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时代豪庭4-1-502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