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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榆树华御有限公司、邹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榆树华御有限公司,邹建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万龙名城A6108室。法定代表人:唐晟缤,经理。被告: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榆树华御有限公司。住所:榆树市太平乡农机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邹建国,经理。被告:邹建国,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榆树华御有限公司、邹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榆树华御有限公司、邹建国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