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二威诉被告顾长雷、张秋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威,顾长雷,张秋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579—1号原告张二威,住涿州市。被告顾长雷,住涿州市。被告张秋云,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威与被告顾长雷、张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并以登记在齐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XXXX**的雪佛兰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