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丁云与李开远、钟纪文、钟贵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李开远,钟纪文,钟贵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丁云,男,生于1981年2月21日,汉族。被告李开远,男,汉族。被告钟纪文,男,汉族。被告钟贵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云诉被告李开远、钟纪文、钟贵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