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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丁云与李开远、钟纪文、钟贵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李开远,钟纪文,钟贵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丁云,男,生于1981年2月21日,汉族。被告李开远,男,汉族。被告钟纪文,男,汉族。被告钟贵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云诉被告李开远、钟纪文、钟贵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