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179邓东荣与林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荣,林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79-1号原告邓东荣。委托代理人黄如杰,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彬。委托代理人吴升展,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黎,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