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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同心与柳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心,柳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刘同心,职员,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付宏生,黑龙江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雨松,现下落不明。原告刘同心与被告柳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同心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雨松经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同心诉称:2013年8月24日,被告柳雨松经王亭海担保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于2013年10月23日偿还。2014年8月5日,被告柳雨松又向原告刘同心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4年8月26日偿还,借款利率均为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柳雨松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32966.67元,嗣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给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柳雨松未提出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刘同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8月24日借据1份。证明被告柳雨松向原告借款8万元,担保人为王亭海。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将还款日期延展至2014年6月14日。证据二、2014年8月22日被告柳雨松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清单。证明:1、2014年8月5日柳雨松向刘同心借款5万元,2、2013年8月24日柳雨松向刘同心借款8万元,3、柳雨松向刘同心借款2笔,共计13万元,双方最后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并约定月利率2分。证据三、证人郝某某出庭作证。证言主要内容:证人与刘同心是朋友,并且���柳雨松也熟悉。柳雨松因购木材需要,自2013年开始多次在刘同心处借款,共计54万元,每次借款时证人都在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经双方协商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被告一直都没有偿还。证据四、证人武某某出庭作证。证言主要内容:证人与刘同心是朋友。2014年8月份一天,柳泽民和柳雨松找刘同心对账,并出具了对账单,一共借款6笔54万元,双方约定从借款开始按月利率2分计息,并用房照作为抵押。被告柳雨松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8月24日,被告柳雨松向原告刘同心借款8万元,为刘同心出具借据1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将还款日期延展至2014年6月14日。2014年8月22日柳雨松为刘同心出具借款清单,载明其于2014年8月5日向刘同心借款5万元。柳雨松共向刘同心借款2笔,共计13万元,双方最后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并约定月利率2分。本院认为:被告柳雨松向原告刘同心借款13万元,柳雨松为刘同心出具借据及借款清单各一份,且有证人郝某某、武某某出庭作证,本院对刘同心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刘同心与柳雨松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柳雨松应当偿还。被告柳雨松虽在借款清单上约定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但未标注利息起算时间,且借据上也没有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故原告刘同心要求被告柳雨松自借款之日开始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的诉请不能支持。柳雨松应当自2014年8月22日出具借款清单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借款利息13520元(13万元×0.02元×5个月零6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雨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同心借款本金13万元;二、被告柳雨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同心借款利息13520元(计算至2015年1月28日止),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2分,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同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原告刘同心负担390元,由被告柳雨松负担317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柳雨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艳代理审判员  王利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