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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于秀军与王贺新、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军,王贺新,王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43号原告于秀军,农民。被告王贺新,农民。被告王志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军诉被告王贺新、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玉良代理审判员  穆 硕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