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于秀军与王贺新、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军,王贺新,王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43号原告于秀军,农民。被告王贺新,农民。被告王志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军诉被告王贺新、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玉良代理审判员 穆 硕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