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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某贵、廖某柜等与王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贵申请执行人廖某柜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唐佑贵、廖纯柜申请执行王松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